【研究】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 2024-03-19 来源:开云电竞官网入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粤海公司营业范围为“生产新型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包括纤维板材质地板、墙板、天花板、贴面板等新型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系列新产品)”,属于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细则》评定的“二类企业”。2011年11月22日,粤海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为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柏高公司)。

  被告人陈某甲在粤海公司工作期间,于2005年6月7日注册登记为粤海公司报检员,2010年8月18日注册登记为报关员。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擅自接受中山市中航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报关员陈某乙(另处理)委托,以每宗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为中航公司代理的部分出口货物办理申报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多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工作便利,将相关报检货物复合地板、木地板、地脚线等(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为4409291090、4411141900、4412310090、4412321090、4412999990、4418729090、9403609990)虚构为粤海公司所生产,以粤海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骗领《出境货物通关单》71份,再将上述通关单交给陈某乙,先后共收受陈某乙人民币14200元。其中38份通关单,被陈某乙等人在中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用作申报中山市大中居安得木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居安得公司)、中山市恒奕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奕公司)等生产厂商产品的随附单证,使按国家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38批次(申报价格合计港币3243782.70元,折合人民币2730166.41元)通过海关验放,出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2年7月份,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不按照实际申报,取得货物通关证明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4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逃避商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如依规定进行了出门商品检验,而是由于商品检验人员的不负责任,把不合格的商品当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许出口,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应予进行检测验证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和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之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1)对应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2)对应当进行检测验证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其是行为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如因出口不合格产品,造成外商索赔而赔偿出去的赔偿金,或者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就予以销售或者投入使用,致使应当索赔而无法索赔或只能赔偿一部分的无法追回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造成的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致使生产无法进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可避开,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